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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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刑法知识点是每年必考的内容之一。部分考生对于刑法知识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当公基题目中涉及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很多同学有所知不深。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知识以及它们的区别进行讲解。

一、概念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联系与区分

(一)二者的共同点:

1.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基于防卫的意识并非犯罪和违法的意识;

2.成立的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合法的权益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3.在限度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针对对于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可以适用,但对于自然的灾害来讲只能适用的是紧急避险。比如:开车在盘山公路上行驶,为了躲避掉落的石块而转向撞在了旁边的路边杆就构成紧急避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这一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主要的区别。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换而言之正当防卫即谁打我我打谁,但紧急避险是谁打我我打不过只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正当防卫并无此项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无限防卫权,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超过的话则构成了避险过当。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无特殊要求,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例如军人、医生、护士、消防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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