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了我的“脸”,侵犯了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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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也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点考察对象,这个就需要考生特意去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虑在法律知识作为大家的薄弱点情况下,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以案例为切入点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便于理解与记忆。

2015年2月1日下午,汪涵的同事谢某在坡子街逛街时,发现某餐饮店使用汪涵的肖像做广告。这张海报的画面是这样的:“汪涵手持菜品,并配以汪涵供职的湖南卫视台标和名称,中间印有‘湘水谣湘菜基地十二年荣称吃货明星’字样。”谢某于是将此事告诉了汪涵的经纪人毛某。毛某立即给这家餐饮店打去电话,称这家餐饮店已经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要求立即撤下该海报架。这家餐饮店服务员接到电话后,表示同意将该请求转告经营者。2015年7月,汪涵发现这家餐饮店仍在使用其肖像做海报招揽生意。于是,汪涵将这家餐饮店起诉至天心区法院,并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侵害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湘水谣店在全国性报刊上和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财产损失7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汪涵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停止使用肖像、侵害名誉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例中,这家餐饮店究竟侵犯了汪涵的什么权利呢?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未经原告汪涵授权同意,使用汪涵的照片做广告,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汪涵推荐的餐饮店,从而利用原告汪涵已经存在于消费者当中的影响力,引导消费者到该店进行消费,进行营利行为。根据肖像权的含义,我们可以认定餐饮店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

除此之外,餐饮店是否侵犯了汪涵的名誉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另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例中,虽然被告餐饮店利用汪涵的影响力非法获利,但并未在使用其肖像之时贬损、侮辱、诽谤其人格,未对原告汪涵的名誉造成影响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由此可知,餐饮店并没有侵犯汪涵的名誉权。

2017年1月9日上午,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坡子街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汪涵名誉侵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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