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用法律关系来解决生活中的小矛盾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798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常识部分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部分,下面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大家了解一下法律关系的问题

时代在变迁,每个人的生活也在改变,生活中很多小问题哪怕是一个不恰当的回答,就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比如:一对情侣发生过这样的一段对话,女生问“如果我和你妈妈掉水里了,你先救谁?”男生毫不犹豫的就回答:救妈妈!这时候女生就不开心了,于是男生说:“因为我和我妈妈存在法律关系,我必须要救他,不救他就是犯罪了。”这时候女生就一脸茫然,于是男生就解释了什么是法律关系。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关系呢?法律关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四种: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正是因为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所以母子间存在法律关系,女朋友和母亲一起落水,必须要先救母亲。法律关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都是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考试类型。

真题展示: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以下行为中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是:

A.甲梦见自己误杀乙

B.乙对出卖朋友感到愧疚

C.丙去小摊上买香烟

D.丁骗取弱智邻居的财物

【答案】AB。解析: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A 项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与法律规范无关,B 项朋友关系也不是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而CD 两项则是属于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故本题答案为 AB。


- 推荐阅读 -

更多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相关文章

更多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相关文章

更多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相关文章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