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抚养权与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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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新增的一个知识点,因此需要重点掌握。在生活当中,抚养权与监护权非常容易混淆,因此我们要首先将这两个知识点厘清,最后再掌握未成年监护的顺序。以下,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考和大家捋一捋这一知识点:

一、概念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二、区别

(一)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

(二)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三)父母间不存在监护权变更问题,变更的是抚养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监护顺序

在父母双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得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例题】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次为()。①父母②(成年)兄、姐③祖父母、外祖父母④朋友

A.②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③②④

D.②①④③

【答案】C。解析: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故本题答案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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