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考点:公司法之理论考点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788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总题量为135题,其中常识判断占到20题,总分值为10分,这一模块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常识判断的积累程度,并且在日常中是否对一些较为偏僻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了解一下公司法的理论考点!

一、理论考点

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真题演练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参考答案】ABCD。

【优公解析】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故本题答案为ABCD。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公司法的考点知识相对较少,不难被记忆,建议同学抽出一点时间加以学习和记忆,争取早日上岸!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